中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的科目需要大量的背诵,特别是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条文条款,考生们通过背诵记忆重要的法条内容,包括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不仅仅可以在备考过程中迅速找到正确答案节省时间,还能在日常的工作中规避法律风险,小编在下面总结了一部分的经济法法文内容,考生们可以先收藏每天进行背诵。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订立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三、代位权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四、撤销权
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五、保证人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六、合同的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七、合同的消灭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