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的科目需要大量的背诵,特别是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条文条款,考生们通过背诵记忆重要的法条内容,包括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不仅仅可以在备考过程中迅速找到正确答案节省时间,还能在日常的工作中规避法律风险,小编在下面总结了一部分的经济法法文内容,考生们可以先收藏每天进行背诵。

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中有关公司法律制度的

一、股东出资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土地所有权、非法的财产、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6、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组织机构

1、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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