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考试《经济法》这个科目,在考试备考时最重要的就是大量内容的背诵。考生需要做的就是平时多积累考点,任何一个小的考点都可能成为考试中的选项。
一、《经济法》考点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只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内法,不包括历史上废止、已不再有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国际法。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和三个不同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规范构成。
2.法律部门
(1)划分标准:主要标准是调整对象(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次要标准是调整方法。
(2)一个法律部门可以通过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表述,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仅仅包含在一个法律部门中。
二、《经济法》考点之“代理”
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代理。
3.代理权的滥用 VS 无权代理
① 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连带责任)
②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4.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一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5.代理关系的终止:
法定: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委托代理: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
(4)被代理人死亡(4例外:①代理人不知道;②继承人予以承认;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④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经济法》考点之“仲裁”
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解决横向经济纠纷:仲裁、民事诉讼
(2)解决纵向经济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
【注意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行政争议不适用件裁
【注意 2】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3.原则:
(1)双方自愿,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不适用地域管转);
(2)独立行使仲裁权:与国家机关独立仲裁组织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无级别管辖)
以上就是中级会计考试科目中《经济法》此次的知识点内容,请各位考生仔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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