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综合题的评分标准通常会根据题目的要求和考察的内容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只要能答到关键词就会有一定的分值,所以同学们一定不能空题。下面是关于经济法综合题的题目,大家可以自己试着做做看哦!
2010年3月8日,某食品厂向某面粉厂购买面粉 20 吨,货款共计 12万元。同日,食品厂向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 12 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
3月20 日,面粉厂向某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养鸡场欠面粉厂12万元货款,于是面粉厂请求养鸡场提供担保。后养鸡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3月27 日,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4月2日,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食品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机械厂。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谁是被保证人?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例中,保证日期为哪一天?简要说明理由。
(3)机械厂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
(1)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需承兑”,故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2)2010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
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本题2010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
(3)机械厂可向食品厂(出票人)、面粉厂(背书人)、养鸡厂(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此处票据是见票即付,故银行并未承兑(无需承兑),不被列入为追索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