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精华:特别决议

  【答疑总结】
  【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通过方式。
  【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通过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比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30万元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决议需要经过其中两人通过才可,就是全体表决权总额90万的2/3以上,即60万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比如: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1000万,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表决权只有600万,那么需要经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也就是400万以上。
  【原题内容】
  (3)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先看章程约定,没有才按法定。
  (4)决议
  ①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注意】先约定,后法定。
  ②普通决议:由章程决定(约定)
  ③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定)
  【记忆提示】动摇根本,生死存亡的大事属于特别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