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政府在与市场进行平等交换的过程中,也应遵循市场活动法则,据此,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四项具体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占有公共资源的收入,其取之于社会,故采购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并将实现效益的*5化作为重要目标。公开透明原则是对财政支出透明度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障,它要求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同时,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也应当向社会公布。
  2.公平竞争原则。政府是*5的消费者,政府采购领域也是厂商之间展开竞争的重要领域。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法》确定了公平竞争原则。该原则的具备内容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询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括微观和宏两个层次,微观旨在实现采购个案的公正,宏观旨在实现采购整体环境的公正。
  4.诚实信用原则。现代社会的经济模式是市场经济,诚实信用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它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本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的价值和利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也要求供应商恪守采购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