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指向的智力成果。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1.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根据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这三类客体统称为发明创造。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技术方案,有一定的进步或者难度,并且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的技术方案。根据发明的客体的不同,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产品发明,是发明人通过智力活动创造出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发明人为制造某种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难题而研究开发出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于其创新要求比发明低,因此实用新型被称为“小发明”。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载体是相对独立的产品,它是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富有美感,或者具有装饰性,并且适于工业应用。
  2.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其中,前四项不属于技术发明的范畴;第五项虽然属于技术发明的范围,但因为涉及国家安全而不授予专利权;第六项将平面印刷品排除在专利权的客体之外,主要原因是其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视觉上的艺术美,而非技术上的新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