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备知识:借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措施限于下列3项,并不包括加收罚息或罚款等: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