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解读: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原因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如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通知、公告以及申报债权的时间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5.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6.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