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解读: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形式条件
  ①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②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2.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
  (2)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确定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发出追索通知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