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解读:非转让背书

  汇票——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1)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
  2.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成立后,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2)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必须依照法定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
  (3)以票据质押,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