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解读:保证

  汇票——保证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保证”字样+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应当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4)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为背书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2.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