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解读:拒绝承兑

  问题描述:
  麻烦您帮我总结一下,超过提示承兑时间、提示付款、收到拒绝付款通知的三日内未进行追索,分别会散失哪些权利?
  答疑回复: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然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这个问题可以这样统一记忆: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这里的“前手”是不包括“出票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或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也就是说持票人此时还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付款。
  如果超过提示承兑期限但是承兑人仍然接受了承兑,此时持票人就仅仅可以向出票人与承兑人追索。
  如果超过提示承兑期限,而承兑人拒绝承兑,此时持票人就仅仅可以向出票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