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