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解读: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方式。
  2.效力:
  (1)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链接】提出仲裁协议的时间: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效力的异议:
  (1)提出效力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无效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