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讲解:无效民事行为

  1.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注意】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