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解读:股东会权力机构

  1.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链接】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人事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事务管理权
  ①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②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③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④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⑤修改公司章程。【注意】对外转让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审议批准
  2.形式
  (1)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2)临时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3.召开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股东会会议
  顺序: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4.决议
  (1)表决权的计算: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2)类型:
  ①一般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