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解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组织机构

  1.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新增)
  2.会议形式
  (1)年会:每年召开1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新增)。
  (2)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召开
  (1)召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通知
  ①年会:20日前;
  ②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
  (3)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决议
  (1)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不是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⑤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使用
  5.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