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解析: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3)乘人之危的。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