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公司的登记管理

  1.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3选1,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由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2.股东出资
  (1)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均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4.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而非工商变更)5.解散与清算
  (1)解散但不需要清算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
  如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应当解散,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但不需要进行清算。
  (2)解散并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