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设立公司失败的责任承担

  1.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如果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