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公司清算

  1.清算组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4)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3.清算
  (1)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3)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4.注销登记
  (1)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