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相关规定
  (1)增资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