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和特征:
区别可变更、可撤销无效
效力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当然无效
主张者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
路径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绝对无效
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不存在此种限制
溯及力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自始无效
  2.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