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合作企业相关内容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解散;
  (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