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学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
  (1)自行清算:由投资人(NOT债权人、继承人、管理人等)自行清算。
  (2)强制清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链接1】公司法中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链接2】公司法中由债权人申请;债权人未提起申请,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2.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注意】不同于合伙企业的清算,*9顺位不是清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