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职称答疑:公司分立债权人为什么没有要求清偿债权的权利

  【原题】多项选择题
  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两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该项合并的下列说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分别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合并事项
  B.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分别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C.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甲公司承继
  D.乙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进行公司解散清算
  正确答案:A,C
  知识点:法定合并程序
  答案解析:
  (1)选项B: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选项D: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
  【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为什么只有“在分立的情况下,法律没有赋予债权人要求清偿债权和提供相应担保的的权利”呢?
  【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