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职称答疑:是否为执行合伙事务人,都享有撤销权吗

  【原题】单项选择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赵、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钱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正确答案:A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答案解析:
  (1)选项A: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2)选项B: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3)选项C: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4)选项D: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选项D:不执行合伙事务人有撤销权,但钱是执行合伙事务人,他也有撤销权吗?
  【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不论是否为执行合伙事务人,都享有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