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职称答疑:捐赠何时计入营业外收入,何时属于视同销售

  【原题】综合题
  境内居民企业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
  (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0万元;
  (3)转让一项专利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
  (4)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
  (6)销售成本10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00万元;
  (7)销售费用50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40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80万元、新产品研发费用70万元),财务费用50万元;
  (8)营业外支出4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市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某小学捐款10万元、工商罚款2万元)。
  要求:
  计算甲公司2014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正确答案:
  (1)会计利润总额=2000+20+3.40+60+10+2-1000-100-500-200-50-40=205.40(万元)
  (2)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纳税调整减少额为2万元。
  (3)广告费扣除限额=(2000+10)×15%=301.5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400-301.5=98.50(万元)。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80×60%=48(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销售(营业)收入×5‰=(2000+10)×5‰=10.05(万元),业务招待费准予税前扣除10.05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80-10.05=69.95(万元)。
  (5)新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纳税调整减少额=70×50%=35(万元)。
  (6)捐赠扣除限额=205.40×12%=24.65(万元),甲公司对贫困地区的捐款2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7)甲公司直接对某小学的捐款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额为10万元。
  (8)工商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额为2万元。
  (9)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205.40-2+98.50+69.95-35+10+2=348.85(万元)
  (10)2014年应纳所得税额=348.85×25%=87.21(万元)。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损赠不是视同销售吗为什么不加上去?
  【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注意角度问题,自己是受赠方,还是捐赠方。
  本题(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0万元;
  这属于“接受捐赠”,作为受赠方,应该确认营业外收入金额20+3.4=23.4万元;它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