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证券业执业证书。
3、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4、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5、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