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次级债务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1.银行次级债务的发行主体(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2.发行时间(大于等于5年)
3.发行银行次级债务所募集资金的资金投向。(不能用于日常经营损失)
4.清偿顺序。(次级债务的债务持有人所获得清偿顺序是排在存款或其它负债之后的)
5.银行次级债务的审批。(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
6.银行次级债务的募集方式。(只能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
7.银行次级债务在募集完成后原则上是不得转让或是提前赎回的。
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的方法。
如以10年期的次级债务为例,第六年开始计入附属资本数量是100%,从第七年开始计入附属资本为80%,从第八年开始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计入附属资本为20%。
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