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远期合约与远期合约市场
金融远期合约是最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它是交易双方在场外市场上通过协商,按约定价格(称为“远期价格”)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割日)买卖某种标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变量)的合约。由于采用了一对一交易的方式,交易事项可协商确定,较为灵活,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通常利用远期交易作为风险管理手段。但是,非集中交易同时也带来了搜索困难、交易成本较高、存在对手违约风险等缺点。随着远期市场规模的扩大,部分市场出现了专门的报价商,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
根据基础资产划分,常见的金融远期合约包括4个大类。
(一)股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股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包括单个股票的远期合约、一揽子股票的远期合约和股票价格指数的远期合约3个子类。
(二)债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债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主要包括定期存款单、短期债券、长期债券、商业票据等固定收益证券的远期合约。
(三)远期利率协议
远期利率协议是指按照约定的名义本金,交易双方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换支付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的远期协议。
(四)远期汇率协议
远期汇率协议是指按照约定的汇率,交易双方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买卖约定数量的某种外币的远期协议。
由于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极为相似,有关内容将在期货部分予以介绍。
目前,与我国证券市场直接相关的金融远期交易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远期交易。该交易从2005年6月15日起开始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中心为市场参与者债券远期交易提供报价、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交易者可通过专线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自行询价,确定交易。债券远期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债券远期交易共有8个期限品种,期限最短为2天,最长为365天,其中7天品种最为活跃。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交易期限,不得展期。银行间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的推出,为金融机构债券组合管理、利率风险管理和结构性产品创新提供了基础的衍生产品,也为将来在交易所市场恢复债券期货交易积累了经验,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创新。为降低远期债券交易的违约风险,目前我国的交易规则还部分引进了期货的交易制度,允许交易双方协商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2007年,银行间债券远期交易共达成1 238笔,成交金额为2 514.8亿元,日均成交金额为10.1亿元,同比上升281.85%。
200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其中,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卖方支付以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远期利率协议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具体由交易双方共同约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与其他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远期科率协议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与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利率协议交易。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既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数据,自2007年11月以来,人民币远期利率协议的参考利率均为Shibor,主要的远期品种为1M×4M、3M×6M、9M×12M等。目前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汇丰银行等在彭博系统上提供人民币FRA报价,参考利率为3个月期Shibor。
除此之外,我国金融机构和外汇投资者对外汇远期交易也不陌生。目前国内主要外汇银行均开设远期结售汇业务,同时,在新加坡、我国香港等地,还广泛存在着不交割的人民币远期交易(人民币NDFs)。这些工具为证券市场上从事跨境交易的投资者提供了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