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程序
(1)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程序:①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2)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