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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禁止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证券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证券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证券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证券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人员的独立性:
(1)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证券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2)任命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3)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4)指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证券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财务独立。
(五)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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