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高顿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是《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经营机构的职责和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禁止性行为,下面一起来学习下。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经营机构的职责
(1)确认投资者是否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业务人员应当拒绝向其销售或提供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2)以书面形式进行特别风险警示:如投资者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经营机构业务人员应当就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情况进行特别书面风险警示。如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禁止性行为
(1)向不符合准人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经营机构业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误导或欺骗投资者,从而影响填写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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