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证券交易原则
(一)交易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原则
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交易规则
1.交易时间
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大宗交易时间延长至15:30。
2.交易单位
交易单位是交易所规定每次申报和成交的交易数量单位,以提高交易效率。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一手的整数倍。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和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4.报价方式
沪、深证券交易所采用电脑报价方式,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5.价格决定
交易所按连续、公开竞价方式形成证券价格,当买卖双方在交易价格和数量上取得一致时,便立即成交并形成价格。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竞价交易采取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将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6.涨跌幅限制
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7.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8.交易行为监督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有权在证券市场出现异常情形时采取临时停市措施或对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账户限制交易。
9.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10.交易信息发布
证券交易所发布每个交易日的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价格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包括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和连续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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