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2、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3、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4、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5、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6、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摘自《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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