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我会在对2011年报和2012年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审阅中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存在一定问题,包括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与格式不统一,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和分类标准制定不恰当、披露不充分,缺陷认定主观性强、随意性大,评价结论不客观等。为规范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我会在总结前期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一般规定》”),旨在改进上市公司内控评价信息披露质量。
  《一般规定》明确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构成要素,并针对核心构成要素,如重要声明、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等,逐一说明了需要披露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对于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并披露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于内控评价工作情况,《一般规定》要求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分别披露重大、重要缺陷认定标准、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一般规定》还附录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参考格式”,为上市公司实务操作提供指引。
  《一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的规定,在发布2013年年报时,需要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遵照执行。其他自愿在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评价信息的上市公司参照执行。
  《一般规定》的发布是分类、分步推进资本市场贯彻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我会将对《一般规定》实施情况跟进研究,在此基础上,会同财政部研究推进规范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意见的要求。
  为统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一般规定》由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不再执行《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12]3号)和《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的通知》(会计部函[2011]174号)中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要求。

摘自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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