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二章第四节“我国的股票类型”的知识点,请考生们查看!
 
  一、我国的股票按投资主体的性质分类
  1.国有股
  国有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2.法人股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3.社会公众股
  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4.外资股
  (1)含义。
  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这是我国股份公司吸收外资的一种方式。
  (2)分类。
  1)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这类股票称为B股。
  2)境外上市外资股。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H股是指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我国香港的外资股。
  在纽约、新加坡、伦敦上市的外资股分别被称为N股、S股、L股。
  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公司的股票。
 
  二、我国的股票按流通受限与否分类
  1.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分类
  (1)有限售条件股份。
  它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承诺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包括因股权分置改革暂时锁定的股份、内部职工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等。具体包括:
  (2)无限售条件股份。
 
  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分类
  (1)未上市流通股份。
  它是指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具体包括:
  1)发起人股份,包括国家持有股份、境内法人持有股份、境外法人持有股份、其他。其中,国家持有股份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所设的国家股及其增量;境内法人持有股份指发起人为境内法人时持有的股份;境外法人持有股份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其发起人为适用外资法律的法人(外商,我国港、澳、台商等)所持有的股份;其他指个别公司发起人与以上分类有区别的特殊情况。
  2)募集法人股份,是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发起人以外的法人认购的股份。
  3)内部职工股,是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在报告时尚未上市的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或无法计入其他类别的股份。
  (2)已上市流通股份。
  它是指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具体包括:
  1)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票,即A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
  2)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
  3)境外上市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4)其他。
 
  三、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1.含义
  其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
 
  2.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G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高顿网校赠言:人的一生,选择与命运相连,放弃与生活相关。选择了走开,体会了无奈,选择了离开,感受了明白。不是所有事情都能如愿以偿,但是任何事情都值得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