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日前在第五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正进入“黄金窗口期”,资本市场国际化不是单纯的市场开放,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的投融资行为、交易所体制、监管机制等一系列有法律制度支撑的规则体系的国际化。
  徐明表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首先要改善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提高相关规则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首先,就发行制度而言。要积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国际化的进程中,要充分考虑境内外企业和发行制度的差异性,在法律框架内对跨境发行做出差异化的制度设计:
  一是要合理设置发行条件和程序,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明确会计准则适用事项,确立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的公平性原则,对已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借鉴美国“知名成熟发行人”制度,进一步简化发行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
  二是要积极研究解决红筹公司“可变权益实体(VIE)架构”的法律问题。充分考虑VIE架构,与现行发行制度有关发行人需在境内、业务与财务须独立等要求可能存在的冲突,针对VIE架构的特殊性,尽快出台适应其特点的证券发行、外汇、外资准入和会计政策。
  三是要积极探讨“双重股权架构”的合法性问题。现行《公司法》为“双重股权架构”留出了空间,证券发行制度应就双重表决权等新型股权结构下的信息披露、投票权安排、董事提名规范等问题作出回应。
  其次,就市场准入制度而言。要适时评估QFII、QDII、RQFII、战略投资者、合资券商、合资基金公司等市场准入制度,资格管理、额度控制以及资金进出限制等问题,逐步开放证券市场投资交易的准入准出。分阶段进一步放松管制,*9步降低资格条件、增加额度或比例、放宽资金进出限制;第二步全面取消参与主体、额度、资金等限制。
  其三,就信息披露制度而言。要针对信息披露制度与国际做法不匹配的问题,增加披露时段,制定更加细致的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减少不必要的停牌,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公平性,避免在国际化中出现因信披水平差异而导致的跨市场失衡。
  徐明同时表示,在推进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中,还应该包括加强国际证券的监管合作与协调,尤其是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要逐步将形式大于实质改变为实质大于形式。
  一是重点加强跨境违法行为监管,就跨境案件调查、信息通报、送达以及协助执行等事项做出可行的规则和制度安排。
  二是尽快完善跨境投资保护机制。要与美国、欧盟等主要经济体达成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减少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所遇到的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障碍。加快推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签订,纳入跨境证券投资保护内容,为中国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收购兼并等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