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七章第二节“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的知识点,请考生们查看!
 
  一、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
  1.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又被称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济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2.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及产品销售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采用经纪人制度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顾问业务
  1.投资咨询业务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问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2.与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1)含义。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2)内容。
  1)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3)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
  4)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5)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嬲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三、证券自营业务
  1.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2.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需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安全平稳运行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四、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1.含义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5化的行为。
 
  2.相关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3.种类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五、融资融券业务
  1.含义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是资金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条件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测试。
  (8)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证券公司的中间介绍(IB)业务
  1.资格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I13业务的营业部至少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业务范围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3.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IB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七、直接投资业务
  1.直投业务范围
  (1)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
  (3)设立直投资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4)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2.直投业务的合规性要求
  (1)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能力,不得在证券公司领取报酬。
  (2)建立健全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项目选择标准、投资比例限制、投资决策权限以及相关业务流程,提高投资决策、执行、监督的透明度,有效控制和防范决策风险。
  (3)建立投资决策回避制度,直投子公司业务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者董事会成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的,应当回避。
  (4)资金投向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5)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项目运作风险。
  (7)通过直投子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公司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兼职情况,公司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防范与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具体制度安排。(8)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决策记录等资料。(9)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引进专业人才,建立专业团队,树立品牌意识,促进合理竞争。
  3.直投基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