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第三节“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的知识点,请考生们查看!
 
  一、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机构
  包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1.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并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2.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3.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4.对会员的管理
  5.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1.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1)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
  (2)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
  (3)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
  3.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1)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按照《证券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业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目前,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包括组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变更及年检等。除组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外,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还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以及保荐代表人、合规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专业人员的胜任能力测试。此外,还引进了国际分析师协会的特许执业资格考试。
  (2)后续职业培训。
  行业协会在市场中发挥提供公共资源平台,统一标准,加强对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的职能。按照相关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在其年检期间内需完成一定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3)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针对从业人员的岗位特点,结合行业自律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执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4)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综合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纪守法、履约守信的情况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建立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4.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管理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1.从业人员的范围
  (1)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通过了有关资格考试即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统一的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我国《证券法》*9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执业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证券经营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其的证券经营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五、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1.诚信信息的内容
  (1)基本信息。
  (2)奖励信息。
  (3)警示信息。
  (4)处罚处分信息。
  2.诚信信息的来源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传送的文件。
  (2)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信息交换渠道。(3)证券从业机构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注册系统报备。
  (4)有关媒体,经证实后予以记录。
  (5)投诉,经核实后予以记录。
  (6)其他合法途径。
  3.诚信信息的用途
  (1)作为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依据。
  (2)作为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胜任能力考核的依据。
  (3)作为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参考。
  (4)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有关部门或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参考。
  (5)作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证券业执业注册或变更申请的依据。
  (6)作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有关人选或组织行业评比的依据。
  (7)作为证券从业机构招聘人员的参考。
  (8)作为证券从业机构客户选择专业服务人士的参考。
  (9)其他合法用途。
 
  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1.设立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结算制度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4)净额结算制度。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1.适用对象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了适用对象是证券业所有从业人员。
  (1)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2)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3)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5)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6)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7)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统称机构。以上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2.自律管理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主体。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3.基本准则
  (1)《准则》第五条规定。
  (2)《准则》第六条规定。
  (3)《准则》第七条规定。
  (4)《准则》第八条规定。
  (5)《准则》第九条规定。
  (6)《准则》第十条规定。
  4.禁止行为
  (1)从业人员的一般禁止行为。
  (2)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的禁止行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的特定禁止行为。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5.监督及惩戒
  (1)《准则》第十五条规定。
  (2)《准则》第十六条规定。
  (3)《准则》第十七条规定。
  (4)《准则》第十八条规定。
  (5)《准则》第十九条规定。
  (6)《准则》第二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