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科目*9章*9节“证券交易的概述、基本要素和交易机制”的知识点,请考生们查看!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特征、发展历程和原则
  1.概念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
  2.特征
  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3.发展历程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同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开业。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一时期,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转让也逐步开展。
  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2004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开设中小企业板块,并核准了中小企业板块的实施方案。
  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2010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2010年4月16日,我国股指期货开始上市交易。
  4.原则
  (1)公开原则。其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公平原则。其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它要求证券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
  (3)公正原则。其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二、证券交易的种类、交易方式、投资者
  1.种类
  (1)股票交易。股票交易就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2)债券交易。债券交易就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主要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三大类。
  (3)基金交易。基金交易是指以基金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从基金的基本类型看,一般可以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1)权证交易。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2)金融期货交易。其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3)金融期权交易。其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4)可转换债券交易。其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
  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
  2.交易方式
  (1)现货交易。其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买入者付出资金并得到证券,卖出者交付证券并得到资金。
  (2)远期交易。其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3)期货交易。其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4)回购交易。其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5)信用交易。其是指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也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3.投资者
  (1)含义。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种类。证券投资者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大类。其中,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3)购买途径。
  1)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证券,如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上与对方直接交易。
  2)委托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
  (4)限制条件。
  三、证券公司的定义、设立条件和经营范围
  1.定义
  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经营范围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其中,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上述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上述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四、证券交易场所的含义及作用
  1.含义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
  2.作用
  (1)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
  (2)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
  (3)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
  (4)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交易后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1.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订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证券交易机制
  1.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
  (1)定期交易。在定期交易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在某一段时间到达的投资者的委托订单并不是马上成交,而是要先存储起来,然后在某一约定的时刻加以匹配。
  (2)连续交易。在连续交易中,并非意味着交易一定是连续的,而是指在营业时间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
  2.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
  (1)指令驱动。指令驱动是一种竞价市场,也称为“订单驱动市场”。
  (2)报价驱动。报价驱动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
  3.目标
  (1)流动性。证券的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其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即成交速度和成交价格。
  (2)稳定性。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是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其可以用市场指数的风险度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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