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科目*9章第二节“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位”的知识点,请考生们查看!
 
  一、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与义务及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1.资格
  证券公司要成为会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是从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规定入会的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有:
  (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
  (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3.义务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
  (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
  (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
  (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4.申请与审批
  证券公司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首先要将一系列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如申请书、设立的批准文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等。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同意接纳的,向该证券公司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及纪律处分
  1.日常管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4名,根据授权代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2.监督检查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会员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专项调查;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3.纪律处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权限。
  (5)取消会员资格。
  证券交易所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三、特别会员的含义、资格、权利和义务
  1.含义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若符合条件,经申请可以成为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2.资格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
  (1)依法设立且满1年。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3.权利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4.义务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4)按证券交易所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四、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的含义、权利和转让
  1.含义
  在传统意义上,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
  2.权利
  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例):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
  (2)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
  (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3.转让
  证券交易所为了保证证券交易正常、有序地进行,要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交易席位可以转让,但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制度,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证券交易所规定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五、交易单元的含义、权限和功能
  1.含义
  交易单元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1)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2)大宗交易。
  (3)协议转让。
  (4)交易性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1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
  (5)融资融券交易。
  (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
  (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3.功能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下列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1)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
  (2)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
  (3)获取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
  (4)配置相应的通信通道等通信资源,接入和访问交易所交易系统。
  (5)获取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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