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科目第四章*9节“证券经纪业务概述”的知识点,请考生们查看!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1.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在证券经业务中,证券公司不赚取买卖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2.特点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二、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交易的中介,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者,与客户之间不存在从属或依附的关系。但是,要开展经纪业务,证券经纪商首先必须与客户建立具体的委托代理关系。
  1.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按照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入市应事先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在具备了证券账户的情况下,投资者就可以与证券经纪商建立特定的经纪关系,成为该经纪商的客户。
  这一关系的建立过程包括: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并请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客户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与其的选择指定商业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客户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等。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指定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签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约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并按照证券交易净额结算、货银对付的要求,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指定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的查询服务。
 
  三、委托人、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即客户可以自由地选择经纪商作为代理自己买卖证券的受托人。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即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客户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即客户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证券。
  (4)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即客户有权知晓委托、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寻求司法保护权,即客户的合法权益受到经纪商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2.委托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在提出买卖委托之前,委托人应对自己准备买入或卖出的证券价格变化情况有较充分的了解,正确选择委托买卖价格、委托方式和委托期限等。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5)确定委托手段。
  (6)接受交易结果。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3.经纪商的权利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客户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收取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4.经纪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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