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科目第四章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的知识点,请考生们查看!
 
  一、账户管理
  1.内容
  账户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合并、挂失补办;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及风险处置休眠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比对与报送;客户账户档案管理等。
  2.客户身份识别
  (1)客户账户管理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证券公司营业部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时,应严格坚持账户实名制度,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
  (2)账户身份信息变更时客户的重新识别。营业部在办理账户身份信息变更业务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3)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与账户客户信息维护。账户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营业部应每三年一次对个人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每年对机构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3.证券账户的管理
  证券账户管理包括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账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注册证券资料查询与变更、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非交易过户等。
  4.资金账户的管理
  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选择客户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改、密码管理等。
 
  二、委托买卖
  1.柜台委托
  委托柜台应严格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为客户办理委托业务,不得漏报或插报。委托柜台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必须审核客户亲笔填写的委托单、资金卡、身份证,并与本人核对一致。
  完成委托后,在委托单回单上盖委托员私章,连同证件一并交还客户。2.非柜台委托
  包括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3.撤单
  营业部在接受客户撤销或修改通过委托柜台进行的委托时,客户须持身份证、资金卡填写撤单申请(委托单),并当面签署姓名。非本人办理的须审核有无委托权限。
  营业部报单员接单后,审核证件及委托内容,确认无误后查找该笔委托是否成交。如果已成交,则告诉客户不能撤销或修改;如果没有成交或部分成交,则立即将该笔委托未成交部分撤销。
  客户通过自助终端或电话自动委托系统委托的撤单,由客户按计算机屏幕或电话语音提示操作。
 
  三、清算交割
  清算交割包括根据成交单与委托单配对,为客户办理交割,打印交割单,查询交易结果、证券及资金余额,打印对账单等。
  每日交易结束后,由清算员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自动进账清算,并打印出股票、债券及回购等清算数据。
  营业部为客户办理证券交割一般有自助交割和柜台人工交割两种方式。
 
  四、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
  1.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主要是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和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公示等。
  投资者教育主要是通过营业部设立“投资者园地”、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并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
  2.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证券公司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要将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工作融入经纪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会员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以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简称“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2)在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利用电话、电子邮件、网络与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持续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等信息。
  (3)健全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4)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完善监控系统功能,建立适应创业板交易特点的监控指标体系,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五、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1.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含义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称“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
  (2)诚实守信。
  (3)公平维护客户利益。
  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人员执业资格。
  (2)管理制度建设。
  (3)投资顾问业务的适当性管理。
  (4)证券投资建议、客户回访及投诉管理。
  (5)对客户的告知义务。
  (6)风险揭示。
  (7)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8)投资顾问的研究支持。
  (9)服务收费。
  (10)业务推广与宣传。
  (11)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的投资顾问服务。
  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资料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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