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科目第四章第五节“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督与法律责任”的知识点,请考生们查看!
 
  一、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般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
  (5)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保障证券营业部规范、平稳、安全运营。
  (6)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建立、管理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账户管理、客户资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证券托管、交易风险监控等信息系统,各项业务熟记应当集中存放。
 
  二、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和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8)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交易记录。
  (11)泄露客户资料。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1.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对所属营业部业务经营的稽核监督和检查。
  (2)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应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应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证券交易所的监督。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
  (4)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监管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进行监管。
  2.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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