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科目的第六章第五节“基金销售业务规范”相关知识点介绍,请考生们查看!
 
  一、投资者教育
  (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投资者教育是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基本前提和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
  1、帮助投资者了解证券投资基金。明确基金产品的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规避个股风险,分享投资成果。
  2、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9,要注意分散投资,要在银行、保险、资本市场中合理配置资产。第二,要注重产品选择与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目标相匹配。第三,要注意选择优秀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第四,要注重选择入市时机。
  3、帮助投资者了解市场。明确基金的价值决定于其投资标的物的价值,是由投资标的的基本面决定的。
  4、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发展历史。
  5、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管理公司。
  (三)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1、具体形式应该丰富多彩、喜闻乐见。宣传内容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容易传播
  2、基金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应该将投资者教育工作切实落实到实处:
  ⑴要教育投资者认识市场和风险
  ⑵要教会投资者投资赚钱的本领
  ⑶要用现实案例教育投资者
  ⑷对投资者的教育必须重点关注弱势群体。
  (四)开展投资者教育的保障机制
  “全面计划.系统部署.循序渐进.点面结合.持之以恒”基本原则。
 
  二、基金销售的客户服务
  (一)客户服务的意义:客户服务是基金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销售人员主动及时地开发市场,争取投资者认同,建立与投资者的长期关系,奠定有广度和深度的投资者基础,才能达到业务拓展和提升市场占有率的目标。
  (二)客户服务的内容:
  1、投资咨询。
  2、基金咨询。
  3、投资跟踪。
  4、互动交流。
  5、受理投诉。
  6、投资者查询。
  (三)客户服务的方式
  1、电话服务中心。
  2、邮寄服务。
  3、自动传真、电子信箱与手机短信。
  4、“一对一”专人服务。大额投资者
  5、互联网的应用。
  6、媒体和宣传手册的应用。
  7、讲座、推介会和座谈会。
 
  三、基金销售的基本流程
  (一)投资者风险测试
  (二)产品适用性分析
  1、产品适用性分析。 “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
  2、风险提示。《适用性指导意见》第六章31条:需要履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义务,告知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在认购申购的同时进行确认。
  (三)提供投资咨询建议
  1、提供投资咨询建议的方式。电话联络、面谈拜访、举办理财讲座及说明会、电邮和短信等
  2、提供投资咨询的注意事项:
  ⑴介绍基金产品须通俗化、简单化,少用专业术语。
  ⑵谨慎解说基金产品。
  (四)受理基金业务申请
  1、基金业务申请的类型
  ⑴帐户类业务:基金账户管理业务:基金账户开户、登记、销户、取消登记等业务;  交易帐户管理业务:交易帐户开户、资料修改、解锁、交易密码重置、交易密码修改、销户等业务
  ⑵交易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设置分红方式、基金转换、基金转托管、撤单等业务
  2、受理基金业务申请的注意事项:
  ⑴提供的业务资料务必保证真实、有效;
  ⑵妥善保管交易密码,预留印鉴;
  ⑶任何需要签章确认的业务文件务必在审视无误后方可签署;
  ⑷保留原始业务凭证,以便日后查询;
  ⑸投资者的各类基金业务委托,以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提供售后跟踪服务
  1、提供账户及交易查询
  2、提供市场咨询
  3、了解资产状况并调整投资建议。
 
  四、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一)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二)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或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三)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基注册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
  (四)基金销售机构资金流程
  基金销售业务流程分信息流和资金流两个方面。
 
  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一)概念与范畴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
  (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核与备案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进行内部审核和事后备案。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发布后报所在地监管机构备案。
  (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四)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的除外。
  (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声明与风险提示
  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六、基金销售费用
  (一)基本规范
  1.费用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并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通过协议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二)费用结构与费罕水平
  1.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其中,申购费(认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或申购金额的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也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2.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内赎回费。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进行销售时,经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三)增值服务费
  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提供除法定或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以外的附加服务时,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
 
  七、其他业务规范
  (一)基金销售机构
  1.销售人员准入管理。
  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3.签订销售协议。
  4.按规定或约定从事基金销售。
  (二)基金销售适用性
  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2.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3.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4.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三)基金销售中的投资人教育
  为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在监管机构的倡导和组织下,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通过网站、座谈会或报告会、柜台现场讲解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基金投资者教育活动。
  (四)基金销售中的反洗钱要求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反洗钱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五)基金销售禁止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2.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4.募集期间对认购费用打折;
  5.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6.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7.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8.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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