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是基金运作的首要业务环节。对该项业务环节的监管,各国(地区)采取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我国采取核准制。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和合规性审查
  1.募集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审查。中国证监会对报送的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和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必要文件是否齐备进行审查。
  2.募集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基金募集申请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审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否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拟募集的基金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至少包括:
  (1)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2)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3)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4)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5)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二)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后,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以及拟募集基金的有关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基金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简化产品审核程序,实施分类审核制度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不断优化基金产品审核工作。从2010年开始,中国证监会进一步简化基金产品审核程序,对基金产品实行分类审核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基金管理公司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能力,可以按照权益类产品与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保本基金)、境内产品与境外产品(QDII基金)、公募产品与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创新产品与成熟产品、指数类股票基金(含普通指数股票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股票基金及其联接基金、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与主动投资偏股类基金的分类。
  (四)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QDII基金的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
 
  二、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的主要内容
  基金销售活动监管所关注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销售的基金产品是否经过核准以及销售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遵循适用性原则;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和发布是否合规,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
  1.基金产品是否经核准、销售主体是否具备资格
  (1)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2)从事宣传推介基金活动,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如果想进行代销,必须签订书面代销协议。
  (4)未经签订书面供销协议,代销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5)代销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
  2.适用性原则
  现行法规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和发布是否合规,是否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对于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法规规定,销售机构应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报送以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等。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4.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200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自2010年3月15日实施。按该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自主选择对1周、1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这主要是通过提高短期基金交易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抑制短期资金套利行为。
  5.规范基金评价业务,引导长期投资理念
  200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规定还列举了任何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禁止行为,包括:
  (1)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
  (2)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O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
  (3)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4)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
  (5)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
  (6)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
  (7)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
  (8)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
  (9)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
  自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日起10日内编制专项报告,予以存档备查。在基金持续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应当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作专项说明,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信息披露制度是基金市场管理制度的基石。
  (一)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
  目前,我国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监管局、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则主要负责监管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5限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监管。
  3.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
  目前,按照基金监管职责分工,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主要协助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对辖区内开放式基金(不含ETF)的存续期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包括对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的定期报告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出具意见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临时报告、澄清公告的披露进行日常监管。
  4.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四、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对投资组合遵规守信情况的监管,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监管,对投资风险的监控与预警。
  (一)对投资组合遵规守信情况的监管
  监督基金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谨慎勤勉地进行投资运作,是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具体涉及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回购交易和投资限制等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及有关方面的规定,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有关方面的规定:
  1.投资范围的规定
  (1)股票基金应有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应有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
  (2)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国内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3)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2.对主要投资比例的规定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以上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有关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对于基金回购融资业务,法规规定,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对禁止性投资行为的监管
  (1)对于基金投资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是承销证券。二是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是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是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六是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七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2)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包括不得将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二)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监管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三)对投资风险的监控与预警
  防范系统性风险是基金投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开放式基金日常面临申购赎回的压力,因此,流动性风险的监控与预警是中国证监会日常监控中最为关注的,与此相结合,也关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市场风险。
  (四)基金交易监管方式及违规处罚
  目前,中国证监会主要通过基金托管银行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定期、不定期报告掌握基金投资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并据以对重大违规问题进行处罚。基金托管银行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并给中国证监会提交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据以进行处理。监管部门可以停止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对从业人员可以给予暂停甚至取消从业资格、罚款、市场禁人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