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一)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管的重要性表现在四个有利于:
  *9,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二,有利于提高基金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自律意识的发挥。
  第三,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及时发现、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
  第四,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集中与共享,为全面、科学、动态的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审计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略)
  (四)对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的监督管理
  根据法规规定,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1.督察长的职责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其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2.督察长的执业素质和行为规范
  督察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有3年以上监察稽核、风险管理或者证券、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经历,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记录。督察长不得有下列行为: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活动;对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作出虚假报告;利用履行职责之便牟取私利;滥用职权,干预基金及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手段
  1.高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考核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督察长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建议公司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2.督察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督察长应当在知悉下述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2)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3)高级管理人员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投资管理人员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4)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5)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6)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当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1)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3)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暂停职务或者免除职务
  *9,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2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第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次以上。
  第三,擅离职守。
  第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能的。
  第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免职未满2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5.违法违规处理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
  (一)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基金经理注册制度
  基金经理注册制度自2009年4月1日开始实施。按规定,基金经理在任职前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所任职公司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基金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
  (三)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1.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人利益的活动。
  2.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作出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4.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5.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6.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审慎签署并认真履行聘用合同。
  7.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投资活动。
  8.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职业培训,熟悉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四)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及离任管理制度。
  (1)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2)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离职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解聘、辞职的程序、工作交接、离任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拟离职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查,自其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及真实客观的离任审查报告或鉴定意见,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投资业务正常进行。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对外公告,并将任免材料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公司对外公告基金经理变更情况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金经理变更原因;新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是否曾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如管理过公募基金还应详细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称及管理时间。基金经理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本人任免情况。
  (4)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以往诚信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2.建立健全投资和研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1)公司应当完善并严格实行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防止投资管理人员越权从事投资活动。
  (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
  (3)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及实施措施,对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分析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方面应当公平对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资产。
  3.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
  4.建立健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5.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6.建立健全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及会议的管理。未经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公司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人员对外公开发表与基金投资有关言论的管理。投资管理人员不得误导、欺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基金业绩进行不实的陈述。
  7.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
  8.建立健全代理人管理制度。
  9.建立健全合规培训制度。
  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10.建立健全代行职责制度。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1.督察长遇到异常及时报告。按规定,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2)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3)在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4)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如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2.日常监管及违规时的处理。
  (1)日常监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基金经理进行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对变更频繁的投资管理人员及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对疏于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发现公司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经理,将责令公司进行调整。
  (2)投资管理人员违规时的行政监管措施。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采取记人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